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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05.08
【經濟部公告】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,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,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(報單類別:F5),應檢附「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。
主旨: 修正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」,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,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(報單類別:F5),應檢附「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(如附件)」及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七日生效。
依據: 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。
公告連結:
https://www.moea.gov.tw/Mns/populace/news/News.aspx?kind=2&menu_id=41&news_id=119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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