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.06.14
勞動部公告對於本(111)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,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,敬請 知悉。
經濟部部長很關心產業移工相關議題,請本局特別轉送勞動部函(如連結檔)予各公會週知,函文重點如下:
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,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,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,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,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,雇主得申請延長聘僱許可。

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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