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白宮於 115 年 2 月 20 日發布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文告,相關申報作業細節與稅號適用原則已正式公布。請 貴公司業務及報關人員務必依下列指引辦理銷美申報:
一、核心課徵規則
課徵對象:從任何國家進口至美國 (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供消費) 之貨品
實施期間:自 115 年 2 月 24 日至 7 月 24 日止 (美東時間)為期 150 天
新增稅號:請統一以 9903.03.01 稅號申報課徵 10% 從價稅 。
二、免徵(豁免)稅號指引
若貨品符合下列情境,可免徵 $10 % 附加費,請改以對應稅號申報:
轉運貨物 (9903.03.02): 2 月 24 日前已裝船、且 2 月 28 日前已提貨進入消費市場者 。
特定工業產品 (9903.03.06): 鋼鐵、鋁製品、半導體製品、中重型/客用車及零件、半成品銅、木製品 。
民航航太 (9903.03.05): 民用航空器、發動機及零件(須保存預期用途證明文件) 。
特定農產品 (9903.03.04): 香櫞、熱帶水果、僅供宗教用途之特定植材與食品 。
區域貿易協定: 加拿大 (9903.03.07)、墨西哥 (9903.03.08) 及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 (9903.03.09) 。
人文資料 (9903.03.11): 書籍、電影、光碟、藝術品及新聞稿等資訊資料 。
三、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
進口申報單之 HTSUS 稅號填寫請遵循下列順序:
1. 第 98 章(如適用) 。
2.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(如 9903.03.01)。
3. 貿易救濟措施順序: 先提報 301 條款,再依序為 122 條款(本案)、232 條款、201 條款 。
4. 最後填寫 第 1 章至第 97 章 之一般關稅稅號。
四、特別注意事項
外貿區 (FTZ): 於 2 月 24 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,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,須以「進入外貿區時」之稅號繳納附加費,以防重新分類規避關稅。
文件留存: 凡申報免徵稅號者(如民航、特定農產),申報人須確保所有能證 明貨品用途之支援性文件已妥善存檔備查。
退稅: 依據本次總統文告徵收之額外關稅,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