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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01.31
【國貿署公告】「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」(如附件),並自即日生效。
主旨:公告「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」(如附件連結)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」改制為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」,原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」之權責事項,改由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」管轄,爰辦理旨揭公告。
二、本署(原國際貿易局)109年10月8日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附件一連結
附件二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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