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碳權交易所 協助企業減緩碳焦慮
發佈日期 2024.04.08
臺灣碳權交易所是臺灣唯一依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,指定辦理該法所定額度交易事宜之官方指定機構,旨在透過交易平臺及市場機制,確保碳權交易的公平與透明。國內碳權主要為「自願減量額度」,碳交所提供自願減量額度交易服務,使企業能在平臺上進行移轉、交易或拍賣,並可用於未來抵減碳費。

國內市場看俏  2024年開啟碳權交易

碳交所總經理田建中表示,國際碳權交易平臺的買方以本國法人為限,賣方得為外國或本國法人。目前臺灣碳交所主要業務分為三大區塊:

一、國際碳權交易:主要供給供應鏈企業對於國際碳中和、減碳要求與規範,因應國內企業碳權交易需求。2023年底上架之7個碳權專案屬於「減少排放」類型(再生能源、潔淨水源等),2024年計劃推動自然為本的「移除」類型(如森林碳匯)。

二、國內碳權交易:企業取得自願減量額度後,可透過碳交所平臺公開交易,程序標準化、自動化,提高便利性,銀貨兩訖的同時也能開立統一發票。

三、碳諮詢與教育訓練:開辦一系列國際標準證照及專業主題相關課程,因應碳市場龐大人才需求。

田建中認為,臺灣製造業在國際供應鏈中扮演重要角色,對於碳權交易具有潛在需求。企業可申請環境部碳權專案後,在碳交所交易,以抵減碳費或符合環評要求;另一方面,企業在國內如有開發行為,例如擴建,則需取得增量抵換額度以符合環評審核。值得注意的是,依據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》(簡稱增量抵換辦法),當開發規模到達環評審核要求時,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%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10年,也可以每年抵換超過10%,但須提早完成抵換。對企業而言,這些增量的排放量是否須要透過碳權交易來做平衡抵減,都須列入營運考量。

碳權供應類型多元  符合企業彈性需求

「過去碳權交易,企業自行至海外購買常面臨諸多風險。臺灣碳交所機制是針對臺灣與國際法規、國內產業環境,綜合考量而設計,對於國內企業更具適性與保障。碳權價格針對不同專案項目是浮動的,對於企業而言,可視自身需求選擇購買適合的專案。」田建中進一步解釋,除價格考量外,也能彈性因應企業需求。例如某些公司列入自身ESG永續指標需求,可考慮選擇永續發展指標較多的項目(如資助非洲潔淨水源計畫),強化社會公益,對企業帶來正面效果。

企業進行碳交易要先在碳交所開戶。目前已有超過一百家企業申請開戶,採用「預收款」機制確保交易順利進行。碳交所將持續洽談並引入更多國際「移除」類型的碳權專案,豐富國內企業碳權選擇。

交易設計具特色 接軌國際碳市場

臺灣碳交所在制度和流程設計上獨具特色,吸引多國學習交流。在成立初期已和海外交易所有諸多意見交流,結合臺灣本地環境與法規建立交易規則。主要特色為:
●促進碳定價機制引入:建立交易平臺並引入市場機制,透過流動性促進碳權價格發現、碳交易的公平性與透明度,提供公開的買賣環境。
●涵蓋國內外碳權交易:涵蓋國內外交易市場,全面促進企業減碳。
●多元碳權專案供應:積極開發多元碳權專案,滿足市場對於不同碳減排解決方案的需求。
●創新交易機制:預付制度對買賣雙方對等公平,買方先預付費用至交易所開立之帳戶才能下單,而賣方需先將碳權商品過戶到交易所;搭配T+2交付時程,讓買賣安全又有效率。

這些特色使得臺灣碳交所不僅促進國內的減碳工作,也為臺灣企業提供接軌國際碳市場的機會。

提升減碳意識與行動力 適應國際大廠要求

隨著國際大廠對供應鏈的減碳要求,鼓勵中小企業也需提升減碳意識並積極參與碳權交易市場。不同國際大廠對碳權類型的需求不同,中小企業應提早了解並準備相應的減碳方案。

「你很難預測你家的螺絲釘最終用在哪些國際大廠產品,但為達成碳中和目標,勢必要求其供應鏈進行減碳及碳揭露。大廠對碳權類型的要求各有不同。例如蘋果公司要求供應鏈採用『移除』類型的自然碳匯;有些企業則要求『減少排放』類型,如再生能源、風電等方式;另有一種是碳捕捉與貯存技術類型(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,簡稱CCS),這種碳權成本較高且普及性低,因此國際上目前還是以自然碳匯為主要『移除』類型」。綜觀全局,在供應鏈中的任何一階,最終都必須迅速適應國際大廠日益增長的減碳要求。

減碳成全球活動 正確認識碳交易

針對漂綠疑慮,實際上真正購買碳權的企業對全球氣候變遷與行動相當理解,長期關注並做出減碳轉型,反而是未購買碳權的企業在減碳力度上稍顯不足,因此漂綠企業其實在實際調查中是少數。田建中指出,碳權概念源於聯合國全球氣候行動,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實現碳中和,而非將之視為排碳許可;是藉由已開發國家資助未開發國家,在工業化的進程中協助減少碳排,最終形塑為一個實現淨零的跨國活動,呼籲業主對碳權要保有正確的認識。

碳權無分好壞,也不是剝奪企業呼吸權,降低碳排放的根本之道,還是得讓企業成功轉型為綠色低碳體質。
 
 
 

 【資料來源:經濟部國際貿易署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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